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备考指南>

知识产权法命题重点

时间:2019-06-20  作者:河南函授|成教|成人高考|成人教育|自考网
  第一编 绪论
  
  1.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交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与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己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1.试述著作权概念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一,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之前,朝廷曾颁布朋“禁擅镌”的命令。二,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三,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地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俯视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四,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己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五。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己出现相当程序的整合与趋同。
  
  2.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体现了下列原则。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1条规定保护作者著作权,第10条界定著作权的种类,第五章规定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皆体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另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上前己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立法也接受和遵循了一些国际社会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随着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变化以及WTO的加入,我国著作权立法必将继续坚持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以实现。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1.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有何区别?
  
  答:同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就远比普遍的民事法律领域更为明显。一,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可依照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由于我国己加入《伯尔避公约》,《版权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差异在二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已经逐渐淡化和消除。而公约成员国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如果缺乏其他双边条约或区域多边条约的协调则会存在待遇的差别。二,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则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发表可通过出版,广播,表演,朗诵等方式来实现。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者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翻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三,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外国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件第25条规定:“我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起计算。”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1.试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及不受保护的原因?
  
  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法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基于四点原因: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向,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转播。二,著作权法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公民,法人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新生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帮不能作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三,我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无疑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四,《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章 邻接权
  
  1.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廛,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二,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三,内容不同。著作权主体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1.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一,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2)限于个人这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3)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己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二,强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三,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的限制,即构成侵权。四,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它们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传性的政论作品,其目的在于宣传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五,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但也有例外。如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六,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2)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帮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7.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首先,使用作品确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出执行公务的范围;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馆藏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的目的或是为陈列,或是为保存版本,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九,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1)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2)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十二,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以上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一,作品在刊登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会酬办法。四,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不管是使用他人己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按规定支付报酬。五,表演者为制作录像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1.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发表,或者未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表其作品,都构成对著作权人必表权的侵犯。实践中,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多数同侵犯某种使用权相联系。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造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侵犯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全作作品创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者一部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发表权;第二,将己发表的合作作品又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原合作作者的许可就以本人名义发表,从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编权。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但如果作者为扩大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时一般不以侵权行为论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类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的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歪曲了原作的愿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等。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成立要件。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会报酬的行为。实践中,使用人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包括:发表他人作品而拒付报酬的;未按规定的付酬标准数额支付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付酬数额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但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等。七,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最严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但根据他人的思想,观点,方法进行创作,不属于剽窃。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生其作品的行为。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取了经济利益,而只是强调侵权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假借他人作品的名称;二是借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行为侵犯的是表演权。十一,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表演者权。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制作者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十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擅自复制发行权利人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侵犯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十五,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它是除上述十四种侵权行为之外,确实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
  
  第十章 专利权客体
  
  1.试论专利权的客体?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客体即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十一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二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那些对象。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四,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四项标准。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试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答: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3)交*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强制许可。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1)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2)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3)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邻陆,邻水或邻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四,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三。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1.试述专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专利管理机关的自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采取这种救济措施时,通常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同时提供担保。为了有效地阻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责令侵权行为人将侵权产品交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处理。2)赔偿损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损害赔偿额;第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额。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售,使用时,侵权行为人应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从而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的不良影响。二,行政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三,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七章 商标概述
  
  1.试述1993年我国商标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决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修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二,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修改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修改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四,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修改法重新界定了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范围,在所列举的侵权行为中,增加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修改一项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时,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倬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还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加重了对于假冒商标犯罪的量刑幅度。为了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包庇假冒商标的行为,该条例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玩忽职守罪。
  
  第十八章 商标权
  
  1.试述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音标可以因注销或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可将某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一,自动申请注销,即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二,过期注销,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并且在规定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或是虽然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因此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三,无人继承撤销,即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公民死亡的,在法律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法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0,31条的规定,违法撤销的事由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告,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不当注册撤销,即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构成禁用条款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发现后,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三,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获准注册,能够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现分述如下: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别开来,又有使消费者通过它分清商品和服务的出处。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构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商标虽然构杨要素缺乏显著性,但该商标却可使人识别出商品的来源,对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要求成员国准予其注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所谓商标禁用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首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该规范知用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艰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避免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引起的商标混同现象,我国商标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对将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已经公告后,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注册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试述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物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之间的区别?
  
  答: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二,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具体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须程序。三,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不限。四,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己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即是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五,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但对于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注册人还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一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试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包括:一,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二,维护被许可 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铲措施予以制止。三,监督被许可 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 人的义务包括:一,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二,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姓名。三,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四,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二十二章。商标管理。试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另一个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查商标所有人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二,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三,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发迹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四,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五,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六,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七,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负责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八加强对己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九,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十,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商标汉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二,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四,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五,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六,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1.试述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答:《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国实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以下几项规定: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三,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仍然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同样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转告规定》要求式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或应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面,将他人己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十六章 厂商名称权
  
  1.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试述对厂商名称权保护的主要表现?
  
  答: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二,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一,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二,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章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1.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传统工业产权的区别?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虽归类于工业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该类权利的基本特征:一,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共有权意味着,一是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二是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都可提起诉讼。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个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附着的是地理标记,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是一种无法定消灭事由的记续性权利。三,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
  
  2.试述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答:关于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有相关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法于罅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罅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出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第9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有限制?
  
  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一,合理使用。为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二,反向工程。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力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蛤该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其目的在于分析,评价布图设计,以便于在些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2)对于所复制的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3)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符合原创性要求。三,权利穷竭。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需再经过权利持有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四,善意买主。依据不知情不侵犯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五,强制许可。凡第三人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章 植物新品种权
  
  1.试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程序?
  
  答: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一,申请,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所涉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互惠原则依条件办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二。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它们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日,外国人根据本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对于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缴纳申请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三,审批机关的审批程序如下:1)初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对品种权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2)实质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审查费以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3)复审,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编 知识产要国际保护
  
  1.试述《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993年12月15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达成了《知识产权协议》并将文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使知识产权从文化科学领域正式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第一次直接同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二,基本原则。主要有“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要所要求的更广播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有关于集成电路和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车民待遇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其他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三,著作权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 ̄21条及附件的规定,但将该公约第6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四,邻接权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五,商标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允许各种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作为商标注册;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决定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构成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独占权,商标的首次使用以及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缔约方可以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可以不允许实施商标的强制许可。六,专利权保护。协议规定可以获专利的主题,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对于植物新品种,缔约方可采用专利方式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给予保护。七,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给予保护,但协议未规定具体法律形式。八,实施程序。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从民事,刑事,海关方面保证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九,争议的防止和解决。协议规定”透明度“原则,即在争端预防方面,缔约言应将其依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则,法院判决以及一般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在争议解决方面,协议规定了特别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原则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全体与另一方或几方协商。缔约方全体可作出裁决,若确认另一方严重违反关贸总协定,则经半数以上通过后可暂停违约方依谇总协定享有的优惠待遇。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三,著作权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21条及附件的规定,但将该公约第6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四,邻接权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五,商标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允许各种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作为商标注册;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决定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构成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独占权,商标的首次使用以及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缔约方可以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可以不允许实施商标的强制许可。六,专利权保护。协议规定可以获专利的主题,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对于植物新品种,缔约方可采用专利方式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给予保护。七,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给予保护,但协议未规定具体法律形式。八,实施程序。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从民事,刑事,海关方面保证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
【结尾】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命题重点”的全部内容,获取更多关于河南省自考的相关资讯,如河南自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自考专业等,敬请关注自考网。

本文地址:http://www.hncjzfdxzk.com/article/1081.html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