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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时间:2019-06-23  作者:河南函授|成教|成人高考|成人教育|自考网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 春秋
  
  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
  
  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 西汉及以后 (重点)
  
  1.西汉初期
  
  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
  
  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
  
  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
  
  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 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略)
  
  (八)宋 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第四讲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
  
  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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