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制概述
税收的概念
一、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4)、从形式特征上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性性、固定性的特征。
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 税收的三性及其关系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依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自愿缴纳。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4)、税收的‘三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所决定的,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a、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的本质体现,国家财政支出采取无偿拨付的特点,要求税收必须采取无偿征收的原则;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税收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又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因此,税收的三个特征相互储存,缺一不可。
b、 因此,税收在征收上的强制性,在缴纳上的无偿性,在征收范围和比例上的固定性,是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
三、 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四、 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五、 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a.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b. 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税制与税法
六、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为‘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七、 税法及其分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按税法的效力分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
B、 按税法内容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C、 按税法地位分类:税收通则法、税收单行法。
D、 按税收管辖权分类: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八、 税收法律关系
1、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另外,海关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征税主体的权力:
a. 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
b. 税法解释权。
c. 估税权。
d. 委托代征权。
e. 税收保全权。(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
f. 强制执行权
g. 行政处罚权。
h. 税收检查权。
i. 税款追征权。
征税主体的义务:
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b.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c. 多征税款立即返的义务
d.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e.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情况纳税主体指纳税人,另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
纳税主体的权力:
a. 申请减免税权
b.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c. 委托税务代理权
d.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e.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
a.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b. 依法设置账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c.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d.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e.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f.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
(书P20-22,要多看各细项,注意选择)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进、存在的载体、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合法的形为的客体也包括违法形为的客体。
九、 偷税、抗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这种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形为就是偷税。(偷税占应缴税额10%以上及超过1万元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形为。(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二章: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税收要素
十、 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中心环节)。
1、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
A、税目: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制定税目的方法:列举法、概括法)
B、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理单位和征收标准。它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C、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十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在法律上形成为一个权力与义务的主体的普通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该具务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它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税率:
1、定义: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
3、 现行税率的种类:
A、 比例税率:它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率征收。(包括:单一的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优点:计算简便,不妨碍流转额的扩大。
缺点:调节收入的效果不太理想。
适用性: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收。
B、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时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形式: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它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般是相等的)
优点: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
缺点:在两上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的现象,使税收负担极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时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按不同依据划分累进级距:全累、超累
全累与超累的区别:
1)、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同,全累负担重,超累负担轻。
2)、全累的最大缺点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负担不合理。
3)、在各个级距上,全累税负变化急剧,而超累变化缓得。
4)、在计算上,全累计算简单,超累计算复杂。
(全累、超累处要注意超累的计算)
C、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则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包括: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
优点:计算简便
适用性: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加成:是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即10%,二成即20%)
十三、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和强制性。
确定纳税期限的依据:
1)、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
2)、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
3)、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
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限止偷税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款。
确定纳税期限的意义:
1)、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一般分为1、3、5、10、15天、1个月一期等)
2)、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十四、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
免税:是对应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按具体内容划分: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困难减免税
按时间划分: 长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收分类
十五、税收的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分类:对流转额的征税类、对所得额的征税类、对资源的征税类、对财产的征税类、对行为的征税类。
2、 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
3、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 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注意:前转、后转、消转的定义)
5、 其他分类方法:一般税和目的税、定率税和配赋税。
第三章 税制原则
西方税收原则:
十六、古代税收原则(19世纪以前的税收原则)
1、 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
(威廉。配第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
马克思称之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始者
代表作:《赋税论》、《政治算术》
提出的三条税收标准:公平、简便、节约)
2、 尤斯迪的税收原则:
(尤斯迪是德国最著名的官司房学派的代表人物
代表作:《政府行政管理》、《国家经济学》、《租税及岁出论》、《财政学体系》
其中《财政学体系》被捧为当时论述德国政府财政问题的第一本系统论著
提出的税收原则:(共六条)A、税收应该采用使国民自动自发纳税的方法;B、税收不要侵害人民的合理自由;C、课税应有明确的依据;D、税收应对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征;E、税收的征收、必须使纳税容易而便利。)
3、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著作在1776年使财政学从此以后成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科
代表作:《国民财政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
提出的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约原则)
十七、近代的税收原则:(19世纪的税收原则)
1、 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西斯蒙第是瑞士经济学家
代表作:《政治经济学新原理》
提出的税收原则:(八条)其中前四条为亚当。斯密提出的四条原则。后四条为:
A、税收不可侵及资本;B、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依据;C、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D、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
特点:都围绕‘收入’中收展开论述。)
2、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瓦格纳是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的代表。
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财政学》
提出的四端九项原则:
A、 财政政策原则(充分原则、弹性原则)
B、 国民经济原则(税源选择原则、税种选择原则)
C、 社会公平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
D、 税务行政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特点:由于他的理论核心是建立在社会政策基础之上的,所以他将税收原则也称为社会政策的原则。)
十八、现代西方税收原则:(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称为最高原则
主要基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说和社会经济福利学派的经济思想。)
A、 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尽量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二是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
B、 公平原则:是西方国家设计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
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C、 稳定原则:是指在经济发展的波动过程中,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经济趋于稳定。具体包括两个作用:‘内在稳定器’作用、‘相机抉择’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原则
十九、我国税收原则:财政、法治、公平、效率
1、 财政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它是税收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手段的最基本的职能。
要实现财政原则,则需: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弹性。其次,要强化税收征管力度。此外,还要强化预算化资金的管理,逐步减少税外收费项目。
2、法治原则:即依法治税,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法治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税收体制的核心。
要实现依法治税:则需: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角度看,我国应按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其次、要从严进行征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各级领导来说,保证税务机关能独立行使职权,是从严加强征管的首要条件,要积极为税务机关创造这样的条件。第三、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兴建税务信息高速公路。第四、必须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3、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税负公平、机会均等。
(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它考虑到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机会均等:是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
要实现公平原则,则需:首先、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其次、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第三、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4、效率原则:它主要通过税收的经济成本来衡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征税成本;二是指纳税人所支付的除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和额外负担。
要提高征税效率,关键要强化征税管理,节省征税费用,即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程序。加强税收征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这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根本途径。其次、要改进管理形式,实现征管要素的最佳结合。最后、要健全征管成本制度,精兵简政,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二十、发挥好四个原则的作用,需要处理好那些关系?
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
第一、 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第二、 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的关系。
(税制是征管的基本依据,征管是税制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
第三、 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的关系。
(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相结合,专业管理为主,协税护税为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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