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是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创建的一种育才选才相结合,以考试促自学、出人才的教育及考试制度,不仅在我国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且有国际 意义。是一种新生事物。就自学考试的本身而言,它的基础在于自学,其关键是考试。这一新生事物之所以长盛不衰,其生命线就在于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因此,自学应试者,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这一关,把自己培养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才,一定要打好自学这个“基础”。“基础”牢固,就能在其上建 筑万丈高楼,就能达到预期的考试效果。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自学者是名符其实的自学,既无老师的系统讲授,也少有同学相互之间的切磋,完全靠自己“啃”指定 的教材。当然,自学要靠自己的勤奋、钻研,这是基本的,但学习方法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勤奋学习,自学者一般能做到。但各人的学习方法,差异就很大,从而, 学习效果和取得的成绩就很不同。个人学习的方法对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事倍功半,许多自学应试者对此深有体会。基此考虑,本文仅就自学《民 法学》方法的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供初次接触民法学、准备应试者参考。
准确掌握概念
民法学的概念很多,这是初学者的共同感觉,实际也是如此。但是,不能因其概念多而却步,相反还要花大力气去掌握它,而且要准确地掌握。不准确的掌握不是真正的掌握;似是而非的掌握,或大而概之的掌握,往往遗误作答,或答非所问、或张冠李戴、或答非重点,甚或不能作答。
每一个概念,都有其特定含义。特定含义中有其“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诚然,有的概念的“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很容易区别,但有的却不容易分开, 甚至是一回事。为了引起注意,这里还是将它们分别提出。对“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一定要理解并牢记。因为作答试题时,遗漏了“要点内容”、“要害文 字”,可能丢掉试题的全部分数,而遗漏其他内容,则只丢掉部分分数。比如:民法的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概念中的“要害文字”也是“要点内容”是“平等主体的”。在作答时,如果遗漏了它,则无限扩大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是错误 的,会失去该题的全部分数,相反,如果漏答了“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或者“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则属于作答不全 面,只能扣掉部分分数。
合同的订立中,有“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缔结合同”就是 “要约”概念中的“要害文字”,不是缔结合同的提议,比如邀请对方同行游览北京颐 和园的提议,就不是“要约”,至少不是这里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其中“完全同意”是“要害文 字”。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不是完全同意的,则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例如:某工厂向某学校发函称:“本厂生产x型英语听音耳机,单价15元。如需要请来函、来 人订购。”某学校回函称:“本校订购你厂生产的x型英语听音耳机50幅、单价15元,但务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从合同订立程序上讲,某厂的发 函,当然是“要约”。但某学校的回函,尽管是订购发函内容x型英语听音耳机,只因附加了一个条件棗务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某厂对这个条件是否同 意,还不得而知。因此某学校的回函因不是对要点内容的“完全同意”。故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
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没有法律或合同的 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这个概念有三点内容,即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损害。应当说,这三点内容都不可缺少。但相对来 说,第一点内容更为重要。可以说它是要点内容或者说“要害文字”。因为,它界定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果缺少了它,不当得利的概念就没有确定性。为什么呢? 因为,侵害他人财产,也可发生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损害的后果,但这是侵权行为而非不当得利。
代位继承的概念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概念中的 “要害文字”不止一处。但其中最要害的,也是最关键的文字,当居“先”字。如果作答该题时 “先”字漏掉,就不知是什么性质的继承,如果将“先”换为“后”,则因后于死亡而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赠与人把自 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这个概念中的“要 害文字”不言而喻是“无偿”二字。因为,有偿的协议,便不是赠与合同。但也有人提出遗赠也是无偿的,所以无偿不是赠与合同的“要害文字”,“合同”才是 “要害文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说“赠与合同”与“遗赠”相区别的要害文字,当然就是合同而不能说是“无偿”了。
代理的概念是: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概念中有三个重点内容:一是在代理权限内 (注意代理权限内的内含);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代理行为”的重要含义。如果将“代理行为”误写为 “行为”,将发生什么后果?) 该三个重点内容中最能体现代理特征的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因为如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是代理而是信托 (行纪)。对此,被代理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 “依法对自己的”是“要害文字”。它要求财产不仅是“自己的”而是要“依法”。假若这个概念中没有这几个“要害文字”。所有权的概念将成为“所有人对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此,那将在财产所有权领域里发生混乱现象。
学习掌握概念时,强调要注意它的“要点内容”和“要害文字”。决不意味着概念中的其它文 字、内容不重要,这点需要强调说明。另外,在学习某一概念时一般都有其法律特征,注意学习,不能忽视。
严格区别相似而不相同的概念
学习《民法学》的某一概念时,除了要准确理解掌握概念本身的含义,特别是它的“要点内容”、 “要害文字”以及它的法律特征外,还要十分注意,严格区别同该概念相似或者密切联系但不相同的概念。这个问题在初学《民法学》准备应试者中常被忽视,至少 是末被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在作答试卷中多有反映。他 (她) 们中的多数对某概念并不是没有学,而只是没有记牢它本身的和与它相似概念的“要害文字”和“要点内容”。比如:商标和商标权,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不相同的 概念。现实生活中,绝对不会有没有商标的商标权。商标是某一商品同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显然,商 标只是商标权的客体,但不等于商标权。拥有商标的人,不一定就享有商标权。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继续计算”不难理解,但要记准它。而“中断”则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也易理解,却需牢记。是“继续计算”还是“重新计算”的问题,是“中止”和“中断”的不同法律后果,事关重要,不宜记错或混淆。但在以往的答 卷中,将本应“继续计算”的却答为“重新计算”,将本应“重新计算”的却写成“继续计算”的现象并非仅有。不能不引起警觉。
公民的名誉权和公民的荣誉权。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相差甚远。从它们的性质来看,前者属于人格权,是生来就享有的;而后者属于身份权,是具有特定身份时才享有的,显然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
遗嘱和遗嘱继承,这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概念。就财产继承而言,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是死亡时生效的决定。而遗闻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 继承人的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前者是生前行为,后者是对生前行为内容的实现。不能简单地把遗嘱继承说成是遗嘱,或者把遗嘱代替遗嘱继 承。
抵押和质押。关于抵押和质押的问题,在我国《担保法》中有专章规定。它们都属于担保的方式,不是一种担保方式或者一种担保方式的两 种形态,而是两种担保方式。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 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细心人一眼便看出二者之间的最主要的一个区别,在于是“转移财产的占有”或“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类似的问题,尚有许多,诸如专利权的终止和专利权的失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发明和专利;定金和预付款等等,都需要界定清楚。
掌握分析案例的规律
案 例分析题,是历年试题中未曾或缺的,它既能考察考生对该学科学习的基本功,又能考出考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这类试题,对考生来讲,有一 定的难度,从以往的试卷来看,案例分析题的得分情况是“两头小,中间大”,即得全分者不多见,得零分者也很少。而在及格点上下者比较多。究其原因,除学习 不够扎实外,还有个方法问题。遇一案例不知从什么问题上着手分析,或者弄清有哪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逐个解决。试举一案例说明:某公民钟光,其父母早 逝。妻子已亡数年,留有两子:长子钟声,次子钟音;钟声有子钟宏,女钟兰;钟音有子钟达。钟声去世已多年,由其妻马氏扶育子女;马氏与公公钟光一起生活, 对钟光生活上照顾周到,无微不至,村民都说她是孝敬公公的好典范。某日钟音上山打柴,因失足跌成重伤,伤势严重,昏迷不醒,住院抢救。钟光得知后,一急之 下,不幸淬死,其后约4小时,钟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遗下配偶林氏及子钟达。钟光留有个人遗产总值3万元,属于钟音个人的遗产5万元。问:他们的遗产如何 继承?
分析这个继承案例,首先,要弄清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继承人钟光、钟音;钟光的继承人有钟声、钟音,另有钟声的妻子马氏 (按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钟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钟音的继承人有其妻林氏和儿子钟达。其次,要弄清钟光和钟音死亡的先后时间。钟声先于钟光死亡,钟 音后于父亲钟光死亡,但仅后予四小时,故末及分配遗产。最后确定遗产分配的份额,钟光的遗产宜分为三份,各一万元,由钟声(长子),钟音(次子)和钟声妻 马氏继承。由于长子钟声先予被继承人钟光死亡,故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钟宏、钟兰代位继承;钟音应继承其父钟光的份额一万元,虽然钟音后于钟光死 亡,但相距时间很短未及分配钟光遗产,故发生转继承问题,即钟音应继承钟光的遗产份额由钟音的继承人林氏和儿子钟达继承。钟音个人的遗产由其妻林氏和儿子 钟达继承。该案情节并不复杂,但要注意三点:一是长子钟声先予其父钟光死亡而发生的代位继承问题;二是钟音虽后于钟光死亡,但未及分配遗产而死亡所发生的 转继承问题;三是钟声之妻马氏虽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之内,但因其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继承法》第12条规定,马氏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三点:代 位继承、转继承、丧偶儿媳马氏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字样,在案例中并末出现,但还要求回答,这正是命题人要考核的问题所在。当然,案例题是多种多样的,其 内容也不会雷同,在某一方面的,如继承;合同;财产所有权等;也有综合性的、涉及多方面的,如同一案例中既有继承问题,还有财产所有权问题。还有主体资格 问题,诉诉时效问题等。因此遇到某一案例分析题时,千万注意,要仔细审题,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排出先后顺序,然后按照有关理论和法规逐个分析解决,得出 结论。
上述自学《民法学》的三个问题,决不是自学的全部内容,也不一定适合每一位自学应试者的“口味”,但至少可以作为一种学习方法或者学习中宜注意的问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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