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冲突规范与统一实体规范
是国际私未能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1)冲突规范是指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示范;统一实体规范则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2)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规范进行调整的方法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2.系属与系属公式
(1)系属是指对冲突规范调整的对象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公式则是指将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抽象归类而形成的比较固定的系属类型。(2)系属是冲突规范结构的用语,是一条具体的冲突规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系属公式则不是冲突规范结构的用语,一个系属公式,往往包含若干个系属。
3.识别与二级识别
(1)识别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实践均承认和采用的制度;二级褒别仅存在英、美等少数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制度。
4.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
两者有以下区别:(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法法律规范,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违反了内国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内国法院用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试制。(2)因法律规避而拒绝适用外国法,是对当事人欺诈行为的否定;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适用外国法,则是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下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3)因法律规避而排除适用外国法后,各国通常转而知用内国法。
5.选择性冲突规范与重叠性冲突规范
是冲突规范的两种不同类型:(1)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规定了两咱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并要求任意或按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法律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则是指规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或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的冲突规范。(2)如果一国认为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可以从宽掌握,在立法上多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如果一国认为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解除应从严掌握,多采用重叠性冲突规范。
6.自然人的属人法与法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以自然人的国籍国、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法人的属人法就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2)自然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法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法人的成立、性制裁、能力、内部、机制和外部关系、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7.反致与间接反致
是广义上的反致的两种不同形式: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案件庆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庆适用丙国法律,但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案件应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
8.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是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两种不同主张和实践:(1)绝对豁免论认为除非一国自原放弃豁免权,否则,无论该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在他国都应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论则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则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论则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虽然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但豁免的范围应限于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以及与上述行为有关的财产。(2)绝对豁免论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限制豁免论则在初中中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9.国籍与住所
(1)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公民或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2)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确定自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个人与特定国家的联系;住所是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个人与特定地域的联系。(3)大陆法系国家自然人的属人法多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然人的属人法多以住所为连结点。
10.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与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是确定法人住所的两种不同学说和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决定法人活动的策略和方针,并监督其实施,因此,应以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为其住所地;营业中心所在说则认为,法人在哪里投资经营,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哪里就是该法人的住所。
11.发价与接受
发价是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并表示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接受是指被发价人声明或以某种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12.发信主义与受信主义
是两种不关异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规定:(10发信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异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受信主义则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异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发信主义为英美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受信主义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13.统一论与分割论
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种不同主张: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成一个整体,该合同中的一切问题都统一由一个法律支配。分割论是指导把合同分割为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同方面,并对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4.自动保护原则与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自动保护原则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附条件的自动保护朱则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原则。(2)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中享受版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作品一旦产生,便自动受到保护,不必登记注册,不必送交样本。也不必在出版物上刊载任何形式的版权标记。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则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的作品的各册,只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即在醒目位置载明版权符号、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等三项内容,便可在其他成员国内自动受到保护,而无须履行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
15.汇付与托收
(1)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总的方法,通过其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将应付的款项交付给国外的收款人。托收是指收款人自己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为向国外的付款人收款。(2)汇付是付款人主动将应付款付给收款人,这种支付方式又称顺汇法。托收是由收集人主动向付款人索取应收款项,又称逆汇法。
16.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1)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一国法院确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与本国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一国法院依本国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手段,强迫义务人按已获得承认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履行其义务。(2)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但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就要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些外国法院的判决只需承认,不存在执行的问题。需要一国法院强制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具有执行的内容。
17.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
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临时仲裁机构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机构。这种机构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成立的,有国家的名称、地址、章程、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和仲裁程序规则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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