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
1、定义不同。一般国际法是指在各国交往中,经各国协议承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而区域国际法是世界上某一区域内国家之间形成的,用于调整该区域内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
2、适用范围不同。一般国家法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而区域国际法仅调整某一区域内国家之间的关系。
3、效力不同。区域国际法不能构成对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或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
二、永久中立与战时中立
1、永久中立是指一处国家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而其他国家通过协定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战时中立是指在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时,第三国临时采取的一种奉行中立的政策。
2、采取战时中立的国家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终止中立,参加作战,且他国间的战争结束,战时中立政策随即停止;而永久中立产国无论时,都是须履行其处于中立地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
1、定义不同。过境通行是指外国飞机和船舶在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作不停顿和迅速的通过;无害通过则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在不损害沿少细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许可,而在沿海国领海通过的权利。
2、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及一端的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是一国领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适用的交通工具不同。无害通过适用于外国非军用船舶;过境通行适用于外国船舶、飞行器。
四、自然延伸原则与中间线原则
1、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与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从而在法律上确认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进行大陆呆划界进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如果是两个相邻国家在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这样一条界线,又称为等距离线。中间线原则即是以中间线(等距离线)划定大陆架界限。
2、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首要原则,中间线原则只有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才可在大陆架划界时采用。
五、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
1、领土庇护是指一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对遭受他国迫害的外国人,准予入境、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把他引渡给其本国或第三国。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的使馆、领馆、军舰、军用飞机上对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行使庇护的权利。
2、领土庇护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而外交庇护是与他国主权相对立的,除区域国际法有一些例外规定外,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六、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1、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全部海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公海供各国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而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权利或据为已首,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国际海底资源行使一切权利。
七、外交代表与外交团
1、外交代表是一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他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遣的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和代办。外交团,狭义的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广度的则包括使馆的其他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庭成员所组成的团体。
2、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代表本国,行使法律性质的职能。外交团仅是礼仪性机构,不行使法律性质的职能。
八、正常基线也直线基线
1、正常基线是指在海水退潮时退潮时退到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指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外像岛屿上选定若干的点,然后将相邻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2、用正常基线划安领海基线多适用于海岸线平直,海陆界退比较明显的沿海国;而直线基线多适用于海岸比较曲折又多岛屿的沿海国。
九、条约的加入与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加入是多边条约签署后来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的约束从而成为缔约国。条约诉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和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旨在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
十、地形边界与自然国界说
地形边界是指根据国家之间的地理特点划定国家之间的边界线,是相领国家的一种划界方法。自然国界说则是一种扩张主义主张,认为应以自然障碍如高山、河流作为领土的边界线,没有这种自然障碍的国家有权去寻找和取得。这一学说为国际法所反对。
十一、调查与调解
1、调查是指争端当事国因素实问题发生分岐时,通过协议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查明事实真象,在此基础上由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解则是指争曾几何时当事国根据条约,将争端提交一特设或常设或常设国际调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的报告,设法使当事因达成协议的一种方法。
2、调查只是调解程序的一个步骤,仅限于查明争端的事实真象;而调解在查明事实后,还要由国际调解委员会审查案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十二、仲裁与国际司法解决
两者虽然都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但有以下区别:
1、定义不同。仲裁是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自已选任的仲裁者按当事国所商定的程序处理,并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相约服从其裁决;国际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国际词法机关根据国际未能对提交的国际争端进行审判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2、管辖权不同。仲裁是一种自愿管辖,国际未能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则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国事先以协议确定,如无协议,仲裁法院可适用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是:(1)诉讼国家承认的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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